目前欧盟、美国、日本等国家、地区已逐步建立了相对成熟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企业碳排放MRV体系。由于数据基础不同,欧盟和美国采取报告及核查制度,而日本采取直接报告制度。从法律依据、监测方法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来看,欧盟、美国和日本的MRV体系各具特色,如下表所示。表格内容来源于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微信公众号注: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, 简称CEMS; Accreditation and Verification Regulation, 简称AVR;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Program, 简称GHGRP 在覆盖范围方面,欧盟MRV体系涵盖能源消耗达到特定值的能源和生产行业;美国MRV体系涵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规定量的生产设施或相关企业;而日本MRV体系则覆盖了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量的企业、大学、地方政府、运输公司,以及员工超过21人且所有办公室年排放超过规定量的机构。